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指出,
补充侦查指的是由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原有的侦查工作累积之上,针对案件中某些事实情况开展进一步的调查以及补充完善相关
证据的一项重要
诉讼行为。具体的法律解释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五条,其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并要求其提供法庭审判所需必备的证据材料;若人民检察院怀疑证据收集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第五十六条所述情节,那么便可请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予以解释与承诺。而在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倘若发现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状况,则既可选择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继续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选择自行展开侦查工作。在进行补充侦查任务的过程中,应该
保证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补充侦查工作。并且补充侦查行动每次不得超过两次。完成补充侦查后,如果案件再次提交至人民检察院处审查时,则人民检察院需重新开始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或不满足
起诉条件的话,应当依法做出不
起诉的结论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