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末位淘汰制"的情况下,被解雇者有权获得
赔偿金,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向
劳动者支付两倍的
经济补偿金,因为这构成了用人单位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事实上,对于在末尾排名的劳动者来说,并不意味着他们无法胜任目前的工作任务;而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基于这点就决定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关系,那无疑是不合法、不当的行为。原因在于,人力资源部门不得仅凭劳动者的表现不佳,即便已经给予充分的培训或更换了其工作岗位,依旧不能胜任新工作这个理由来解除与劳动者的
劳务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主动辞退劳动者,便构成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