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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事宜后,需等待五年信用记录更新完毕后方能再次向银行提交
信用卡申办申请。首先,由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若银行在三次
催收下,持卡人仍
逾期三个月未偿还
债务便视为“恶意透支”行为。其中细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首先,在司法解释中,对于“恶意透支”行为添加了两个限制性前提条件,即必须满足银行的连续催收以及逾期三个月以上未能偿还的情况。
2.其次,由于“恶意透支”这类
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属于故意性质,且在主观方面包含有
非法侵占的意图,这是判定此类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要素之一。
3.再者,本次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的金额进行了明确,特指欠款人拒绝或尚未偿还的应付款项,并不包含
滞纳金、利息及其他发卡行所收取的任何费用。
4.最后,依据宽严相济的
刑事原则,在未经审判或公安部门未予
立案之前,如欠款人已偿还上述透支款项及利息的,可从轻处理甚至免于刑事问责,以实现对“恶意透支”诈骗行为的依法制裁,同时也兼顾到法律的警醒和教育功能,力求将刑事打击范围限定至最小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恶意透支”行为被视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
犯罪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明文确定了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
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情形对应的
刑罚处置方式。《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