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之下,子女有资格出任老年人的
监护人角色。
一般而言,对于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均无需进行
监护。
然而,若因各种原因致使老人失去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使之陷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受限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状态;
并且在此过程中,如若老年夫妻中的另一半现已离世的话,那么他们的子女便可被选为监护人来承担起照顾和保护这对老人的职责。《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