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相关规定,若欲征收基本农田,通常需先经国务院批准。
这意味着,凡是涉及到对基本农田的调用,必须获得国务院的最终许可,唯有在此前提下,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方可有序展开具体的征收工作。
因此,凡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区域,均应依据
民法典的要求进行严格保护。
除国家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无法回避外,其余任何类型的建设项目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即使是城市发展规划,亦须规避已划定的基本农田区域,实现以群体为主体,紧密相连的建设模式。
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基本农田建立起的新兴城区,以及各种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名称,从事非法占地或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当农民了解到自身
承包土地为基本农田时,倘若地方政府未获取国务院
征地批复而擅自实施征收,则属
违法举措,农民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请
行政诉讼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