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情况下,无论夫妇间的
分居年限如何,均无法实现自动解除婚姻的效果。
夫妻间的婚姻关系确需通过前往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和签发证书方能达成并确定;
同居行为并不等同于赋予双方实际缔结的合法婚姻关系。
如同
结婚事项一样,
离婚同样应严格依照法律所明文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譬如选择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离婚,或者通过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离婚。
在此强调,分居并无任何可能诱发夫妻关系自动解除的效力,不论分居时间长短亦是如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