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决定索回
彩礼,其所需提供的
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提供关于双方未能按照世俗婚姻习俗在民政部门进行合法
婚姻登记手续的相关证明文件;
其次,如果双方已经完成了
结婚登记程序,但是事实上却并未共
同居住过一段时间,那么也可以据此提交相关证据;
最后,男方还可以提供初始支付彩礼后,由于各种原因自身生活陷入困境的相关证据来支持其退还彩礼的主张。
以上所述的这些情况都是现行法律
法规明确认可的可以支持退还彩礼的理由,因此,男方只需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便有权向女方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