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曾引发他人
轻伤的累计
犯罪者而言,不适宜适用
管制类型的
刑罚。
之所以如此,乃是由于
累犯的定义所决定——要达到成为累犯所需的条件,必须是在前次罪行遭受一定
刑罚处罚之后,
徒刑执行完毕或得到宽大处理,并且在特定法律期限内再度触犯同一
罪名并面临忧虑囚禁惩罚的罪犯。
换言之,若被判处管制,自然不可能符合累犯的构成要素。
累犯的正式定义为:
曾受过一定程度的
刑事审判
处罚,且在刑期期满或者获得特赦后,再次从事与其本源
性犯罪密切相关的新的法律
犯罪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成为累犯所涉及的前一次及后一次的
犯罪行为,都必须是故意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
同时,犯罪者在触犯这两次犯罪活动之时,年龄也必须达法定最低犯罪年龄18岁方能认定其为累犯。
此外还需满足以下列条件:
于前一次
刑法中被裁定为刑期超过六个月的
有期徒刑,而在后续的犯罪行为未决期间,应接受更严重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处罚;
后一次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段,不应早于之前犯罪行为刑罚结束后的五年内,即前罪所判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得到特赦后的五年期内不得再行犯罪。
另外,有效构成
特殊累犯的前提条件包括三点:
首先,必须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进行
连续犯罪行为;
其次,该犯罪行为必须是在执行完原
判刑罚或者获得特赦后再次实施犯罪;
最后,后一次犯罪行为必须与前一次犯罪行为同质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