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此类
犯罪集团中的
从犯在案件过程中始终不明真相,那么他们便不应该承受
法律制裁。2.如果在
犯罪行为之前或期间,参与者确实缺乏对此类恶性行为(如诈骗)的认识与理解,那么他们无法视为从犯。事实上,
主犯与从犯仅仅属于
共同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他们必须明确存在共同的
犯罪故意。如果缺少这个主要因素,那么这个从犯只能算作是被利用互为工具之人罢了。关于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诈骗罪所涉及到的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以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及“
数额特别巨大”。在这类
团伙诈骗案件中,了解涉案人员是否知情可谓决定其是从犯身份的核心要素,而那些在完全未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诈骗案件且所得利益的个人,尽管可能在其中获益,但并不能因此认为他们应对此负责,除非他们承认在此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实际上是不当得来的,否则也就不需要对这些不当得来的收益承担任何
刑事责任。尽管如此,根据相关条例,这些获取的非法利益仍需全数上交公安部门以备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