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限最长为三十七天以内;
2.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制度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
管辖的案件进行侦查工作时,对于判定存在现行
违法行为或严
重犯罪嫌疑的人员所实施的一种暂时剥夺其
人身自由权的人身保障措施;
3.一旦涉及的
盗窃财物价值达到特定数额以上,便可以视为
刑事犯罪。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若
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偿还
赃款或者将款项交至所在地公安局保管,则该犯罪嫌疑人申请
取保候审的机会仍较为乐观。
在收到取保候审的正式申请后,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都必须在七天内就批准与否做出明确回应。
待
取保候审期间结束之后,负责监管执行的公安机关需将
保证金全额退还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且应该书面通知保
证人解除了
担保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个人
案底的记载。
若
当事人行为尚未达到
犯罪标准,只要满足解除条件,便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
而对于已经得出判决结果的案件,
判决书便会留
有案底。
即便在未
判刑的情况下因拘留产生了
拘留证明及
释放证明的,也同样会被记录进档案。
另外,尽管取保候审仅仅只是
刑事诉讼中用于限制相关人员自由的强制性手段之一,我们无法在此时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已经具备构成犯罪所需的事实认定,故不能以定罪
量刑作为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