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犯罪嫌疑人为
保证审判程序顺利进行而采取了
取保候审措施,倘若获得司法部门的批准,他们是能够继续正常工作的。为此,本国《
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规定,所有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除非得到执行机关的许可,否则不得擅
自离开发送其居所所在的城市、县城等范围以内的地域;倘若其住址、工作岗位以及联络方法发生任何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执行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