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完成的
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时,如遇有必要
补充侦查之情况,可以将
案卷材料退回公安部门,由其对相关事实与
证据作进一步调查、收集和核实;
亦可自行开展相应工作。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及完善工作。
补充侦查过程中最多可进行两次。
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向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资料之后,人民检察院需根据新的事实与证据情况,重新安排审查时间以及判断是否
起诉。
如是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依然认定相关证据仍不足以证明
犯罪行为成立且不符合
起诉条件,则应依法做出不起诉的裁定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