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您更加清楚地了解村民如何在自己的
宅基地上进行房屋改建,以下是详细步骤及所需注意事项:
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即村民需具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若宅基地位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内,村民还需取得规划部门批准并出示更改房屋选址的意见以及《规划许可证》;
反之,若宅基地处于规划范围以外区域,村民需在实施改建工程之前,先获得土地管理部门对其
房屋面积变动进行的合法审核批准,以履行相关法律
法规。
其次,申请人需携带本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
土地权属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资料,前往所在地的房产管理局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一旦审批程序顺利通过,便可着手进行房屋的翻新重建工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房屋翻新完毕之后,相关部门仍需深入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确认是否合乎规范,如无重大问题方可凭借规划许可证,申办
房屋所有权证。
此外,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若对现有危房实施翻新、改造,同样可以申报
补助金。
针对此类情况,有关补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将依据不同地区、不同
类别、不同改造方式以及补助对象自身筹措资金能力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考虑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