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夫妻双方并不一定要在民政部门进行婚姻解除程序,而是有权利选择具有
法律效力的讼诉途径来进行解决。
在此情况下,若是选择以讼诉手段分离关系的话,那么并不需要前往民政局进行相关的手续办理了,而只需前往公正权威的法院先行提出
离婚诉讼,之后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批准
离婚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