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
劳动者在
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有责任需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其缴纳
社会保险。
只需在职职员签署
劳动合同时,企业即应履行相应义务承担起缴付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
实际上,试用期被包含于劳动者与雇主签订的劳动
合同有效期内,故此项责任亦应充分地予以承担。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在新进员工正式上岗后的三十个工作日以内,为员工办理并缴纳单位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费用。
自双方订立
劳动关系开始的那一刻起,依照规定须依法参加
住房公积金制度,缴付相应的住房公积金。
鉴于试用期作为
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部分,意味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
存续期,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仍有责任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