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前往法院进行
离婚诉讼,未能取得户口簿并非不可行之事。在提出离婚诉讼申请之际,并不强制提交户口本,仅需提交能够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
结婚证书,以及
起诉书及证实
诉讼请求的支持性
证据资料即可;然而,若选择在民政部门进行
协议离婚手续的办理,则必须提交户口本作为办理依据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