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若夫妻终止婚姻关系,其所生的子女
姓名权亦可进行相应调整。
然而,针对儿童姓名权的变动事项,需经得孩子父母双方共同同意;
如若其中某位家长未经另一方许可,擅自更改负有
扶养义务之子女名字以使之与现任配偶同姓氏者,所导致的任何
纠纷及其衍生问题均须由该家长负责解决并尽可能还原原有的姓名状态。
若孩子已年满十八岁,则对于子女姓名权的变动应该获得年轻一代权利人的同意和尊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
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