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首犯通常将被裁定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同时判处没收
个人财产。
遵照现行律例准则,对首犯予以惩戒时,应当依据其所直接参与或策划、指导的全部罪行进行
量刑。
在此概念下,所谓首犯则为那些组织和率领
犯罪团伙进行恶性活动或者在相互间的联合
犯罪行为中起着主导作用的
犯罪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
罚金。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数罪并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
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
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