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为其生身之父母,因此在申请就读学校接受必要的考试测试过程中,必須填写这一法定身份角色为孩子
监护者的家长姓名;如若在事实生活环境中所担任子女监护职责之人并非子女亲生的父母,那么也应当根据具体的现实状况,明确填写出实际执行此项监护事务的相关人士的姓名。至于那些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除了亲自
抚养孩子的父母之外,还可能包括以下成员:(1)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2)与该未成年人存在血缘关系的兄长或姐姐;(3)其他乐于承受监护责任并受法律认可的个人或组织机构,但此类替换要求必须得到该未成年人合法居住所在地的社区管理委员、乡村管理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批准认同。《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