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哺乳期内的子女通常由母方直接
监护抚养,然而,若母亲存在如下任一情况,父方可向法庭申请子女由其直接监护与抚养:(一)患有久治不愈且具有高度传染性的疾病或患其他严重身体疾病,对子女的健康状况构成潜在威胁;(二)在有抚养能力的前提下却未能尽到抚养责任,使子女无法正常生存和发展;(三)由于其他特殊因素导致子女确实不适合继续跟随母亲生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
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