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了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对其资产拥有的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体现通常是利用本身的职业优势,将本应属于该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据,且所涉及的金额数量较大。
具体的客观元素包含有:
第一,
行为人务必利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
第二,行为人必须有侵占财物的实际行动;
第三,所涉及的财物价值必须达到了一定规模的标准。
3.
职务侵占罪与
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其
构成要件的差异性,这也是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根本上的最大差异之处。
前者的
犯罪主体主要涵盖所有不是
国家公务员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
而后者的犯罪主体只能限定于国家公务员,这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类似实体中充当管理职位,并且具备
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士,以及接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的任命或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的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的公益机构中,履行管理者职责,同时享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