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关系中,被聘用的兼职职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通常被视为劳务性质的,这意味着他们并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然而,若这种关系被确认为劳动关系,则是否需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就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了。
在这里我们将讨论兼职工作的三种主要类型:
非全日制员工、
劳务派遣员工以及特殊劳动关系员工。
首先,关于非全日制员工,雇主只需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中的
工伤保险,而其他如
养老保险和
医疗保险等,则可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若雇主未能为非全日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那么当此类员工遭遇
工伤事故时,他们有权依照相关
法规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对于劳务派遣员工而言,他们应与
劳务派遣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
派遣单位有义务为这些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至于他们的实际工作单位,则无需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最后,对于特殊劳动关系员工,我们需要分别考虑以下两种情况:
(1)对于那些因公司原因而
停薪留职、尚未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的人员,他们的劳动关系应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雇主必须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对于那些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
退休金的员工,他们的劳动关系应被认定为
劳务关系,因此雇主无需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