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诈类事件被公安部门依法移交至检察机关之后,作为公共执法机构的检察官通常会主动与受害者取得联系,并简要告知其此举的原因以及相关程序。
同时,检察官还可能通过电话传达这方面的信息,并向受害者征求他们对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看法及态度。
在法律层面上,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负有讯问被告人、听取
辩护律师、被害者以及他们的法定
代表人为
诉讼代理人所发表的意见,并且将这些意见统一记录归档以备查考之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
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
辩护人、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