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诉讼之前,不必先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事实上,该项程序可在
当事人自行决定后,直接向法官提出
诉讼。这是由于民政管理机关本身并不具有处理此类
纠纷的职能,只有当夫妻双方达成
自愿离婚的共识且准备签署相应文件时,才能考虑前往民政部门进行申请。然而,在人
民法院处理涉及离婚诉讼的案件时,他们首先会进行庭前调解;当认定情感已经破裂、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才会据此批准
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