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未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会被认定为其法律上的
监护人,而长辈如祖父母则不是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
首先,
监护系法律术语,意指在
当事人缺乏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时,有权对其人身、财产以及其他诸项合法权益实施监督与保护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制度。
在这一过程中,承担监督及保护角色的人员即被赋予了监护人之称谓,而受到监督与保护的主体则被定义为
被监护人。
唯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同时离世或其行踪不明无法追寻之时,繼承权人才可转由祖父母等老年亲属担任监护人之职。《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
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
起诉讼的,由人
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