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侵犯合同失职诈骗罪得以
立案追诉,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一为,从国家层面上讲,此举所导致的直接
经济损失额度需在人民币伍拾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二为,涉及损害的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运作,从而被迫宣告解散、暂停营业长达6个月甚至更久时间,同时还可能面临颁发许可证及
营业执照的
吊销,以及责令关闭或撤销;最后还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出现了任何形式的严重情况,使遭受国家重大利益损失的事件得到了暴露。《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
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
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
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
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