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明文规定,所谓
累犯即特指前一个罪行和相关后续罪行经过判定均被判处小于等于
有期徒刑的罪犯。
然而,如若前罪被判予
缓期执行的命运,则该罪犯不能被视为累犯。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细则:
凡在法律框架内被判处长于或等同于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便其所服刑期已满或得到赦免,再次在五年内犯下应受有期徒刑以上
处罚之罪行,那么这种情况将会被视作累犯,需要依法加重惩处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并不包含因疏忽大意而身陷囹圄的罪犯及
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罪犯群体。
关于这类人员的规定期限,须自
假释满期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还对
特别累犯做出专门规定:
违反国家安全的行为,从事恐怖活动的行为以及参与黑社会性质
违法组织的行为,被认定有罪且承担
刑事责任之后,无论在何时何地再次
犯罪,都会被依据累犯加以论述并实行更严厉的惩罚。《刑法》第六十五条
【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