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能提出
离婚要求的特定情况如下:
首先是当女方处于怀孕期时。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男方选择哪种离婚途径,如向法院提
起诉讼,或是采取
协议离婚的方式并经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可,均不被准许。
然而,如果在审理过程中确实需要考虑女方怀孕的事实,女方可以提供相关的医学检测报告以支持这一观点,法院则通常会依据该事实决定拒绝男方的
诉讼请求。
其次是在女子分娩后的第一年内,男方同样无法通过任何形式提出离婚要求。
在此阶段,法院通常会站在保护女性以及新生儿权益的立场上,决定驳回男方的
申诉。
最后,若女方在终止胎儿发育的手术(无论是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完成后的6个月以内,男方同样无权提出
离婚申请。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男女双方选择协商离婚并通过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以及如果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请求,那么这些情况下不受特别的约束。
根据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一般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存在“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可能性:
首先,如果男方能够提供确凿
证据证明妻子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主动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生育或终止妊娠的行为。
其次,如果男方的生命或人身安全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他的合法权益遭到女方重大损害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