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二次反馈中将案件退还给公安机关并不意味着事件高度严重。人民检察院在相当程度上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将案件逐级退回至负责调查的公安部门进行
补充侦查,这通常表明了该事件的相关事实或
证据存在某些疑问和问题。作为司法机构之一,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包括对各类
刑事案件进行细致审查,同时可以要求相关的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必要证据资料;如果发现并有理由怀疑可能存在
违法方式
收集证据的情况,检察院有权向公安部门要求他们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予以详细解释和说明。此外,在进行案件审查时,倘若需要补充更多的调查信息,检察院有权力将案件退还给公安机关加以补充侦查,或者自主进行新一轮的调查工作。当案件最终到了检察院再次被退回公安机关调查时,这往往意味着此案仍然存在着待查明的事实模糊之处或
证据不足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
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
近亲属也可以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