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家企业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那么将被认定为
虚假破产罪,且须进入司法程序
立案审理:1.其无视法律规定,私下藏匿财产的总价值达到了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2.这家企业为使自己的财务状况看似良好,夸大实际负债数据,从而造成得
虚假负债高达50万元及以上;3.通过采用诸如变卖、转移等多种手段,以实现将自身财产价值达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进行掌控和处置;4.由于其对财产的不当处置行为,致使
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在未能得到公正
赔偿时,产生的
经济损失总额累计达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5.除上述行为外,该企业还存在其它严重侵犯债权人或其他相关者正当权益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九条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
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
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