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而言,父母皆为未成年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
依据相关
法规,
未成年人的
监护权分配应遵循如下规定:
首先,当未成年人的父母仍健在并具备
监护能力时,自然应由其作为
监护人;
其次,若未成年人的父母遭遇不幸或丧失了监护能力,则需由下列人员当中具有监护能力者担当监护人:
(1)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与未成年人关系亲密且愿意履行相关职责,经过孩子父亲或母亲所在工作单位或
户籍所在地、村
居民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亲戚及朋友。
第三种情况,如果对于监护人的选定存在争议,则应由未成年人父亲或母亲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在
近亲属范围内进行指定。
若对指定结果产生异议而寻求
司法途径解决的,最终将由人
民法院对此做出裁定。《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