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乃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违反
信用卡相关法律规定,而采取非法手段,使用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套现,从而占据他人金钱或财富的
犯罪行为。
所谓利用信用卡,乃是借助诸如制
造假卡、废卡或非法盗取他人信用卡等手段来进行
金融诈骗活动。
我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
犯罪处罚原则和具体应对措施,即:
对个人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犯罪金额达到法定门槛者,将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必须罚款人民币二万至二十万元;
若犯罪金额大于前者,且情节更为严重者,则处以五到十年刑期,并需承担罚款五万元至五十万元;
若犯罪行为极为恶劣,涉及金额庞大,则可能被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并得接受罚款五万元至五十万元,或被没收所有财产。
具体而言,上述法律条款包含如下几种信用卡诈骗形式:
(1)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
(2)凭借
虚假身份证明取得信用卡;
(3)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及(4)恶意透支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恶意透支”特指那些因
非法占有目的而超额或
逾期支付款项,且经过银行多次
催收却仍然不愿意偿还的行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也应当予以
立案追究:
(1)通过使用伪造或者虚假的身份证明获得信用卡,然后进行诈骗活动,
诈骗金额达到了人民币5,000元以上;
或者(2)有恶意透支现象,透支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或以上。
根据本条规定,所谓“恶意透支”,实际上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提出远超出合同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消费,而且在收到发卡行的两次正式提醒付款通知之后,甚至长达三个月时间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犯罪分子选择恶意盗取他人的信用卡并成功使用,那么他们将会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