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公司及企业中,倘若其
董事或经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开展与自身所服务的公司或企业同类型的业务活动,从而非法获得巨额经济利益的行为,将被视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对于此类
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应判处被告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留,同时还需处以
罚金;
但若金额达到最高标准——即“
数额特别巨大”时,则面临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包括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刑法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
立案标准:如果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从中获取了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非法利益,即应当予以
立案,追究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相应的
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