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遭受了
家庭暴力的侵害,我们恳请您立即拨打当地公安部门的
报警电话寻求帮助。
当接获此类案件时,我们会第一时间派出专业人员展开现场行动,采取必要措施制止
暴力行为,并且根据相关
法规进行审慎调查以及
证据搜集工作。
同时,我们也会积极配合受害者进行医疗救治与伤势鉴定工作。
若经过判定,家庭暴力的情节相对轻微且未达到需要接受
治安管理处罚标准,我们会以尽责的态度,向施暴方发出严肃的批评教育或
警告信函。
在该告诫书中,我们将详细列明施暴者的个人资料以及所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同时警示其不得再次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
这份告诫书,我们会主动送达给施暴者本人和受害者手中,并且会同时知会当地的
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
接着,我们还将组织相关机构对收到告诫书的施暴者和受害者进行后续的关怀探望,确保他们不再受到家庭暴力的困扰。《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
报案后应当及时
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
调查取证,协助
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
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
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