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土地事宜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管理,或也可由县级及其之上的各级政府承担
管辖责任。
针对征用地补偿
纠纷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予以解决: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由
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借助调解机制,请求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解决争议;
再次,选择仲裁方式,由公正权威的
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最后,若上述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则可诉诸法律途径,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期通过司法审判来化解矛盾。
关于征用土地的具体流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详尽的
征地方案;
其次,将该方案上报至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待获得批准之后,再公之于众;
接着,组织开展征地补偿登记工作;
随后,由市、县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
最后,按照既定方案付诸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