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偿问题,我们需要遵循各个地域的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地方性的
征地赔偿政策。
由于并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因此各类
拆迁事宜均由各地政府根据其具体实际情况在各个区域内设定相适应的
赔偿准则进行规范。
例如,无论是高速公路建设的占地与拆迁工程,抑或是其他类型的拆迁活动,都必须以实际状况为依据,提供合理且合法的补偿措施。
在此方面,
拆迁补偿的处理程序可作以下概述:
负责做出
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者县级的人民政府对于被征收者需给予的补偿内容主要涵盖了4个部分:
1.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而引发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至于高速公路征收土地的补偿内容则主要包括:
土地
补偿金;
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以及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
征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