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由户主提出户口迁入申请;
(2)申请人需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
身份证以及
结婚证的正本及其
复印件;
(3)此外,还需提交其本人的居民户口簿的正本及其复印件,或者由常住户口所在公安机关开具的明确注明
家庭成员身份的户籍证明,对于来自三县一市民政部门的迁入人员,必须同时提供居民户口簿;
(4)其次,应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开具《在济
居住证明信》;
(5)最后,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如
购房为新建成套
商品房,则应提供
购房合同以及购房发票的原件与复印件;
如购房为二手商品房,则应提供买
卖房产协议及购房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7)在此基础上,可能还需补充一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济南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
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实施意见》公布前已按原购房落户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自《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2年内可仍按原落户政策执行。需提交申请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
亲属关系证明)、
房屋产权证或
不动产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状况信息。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公安分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