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行政
法规,明确了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其所应提供的相关服务,旨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的稳定,有效预防并尽量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同时确保公民、
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进一步提升通行效率。此项立法的主旨在于建立一个安全有序、高效便捷的交通环境。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有几个显著的特点:首先,交通安全并非绝对的无灾无难之境,而是处于一定的危险性之中,其间难免会出现交通事故。其次,交通安全的状态并不仅仅取决于某一时刻的表现,更关键的考量因素在于某个特定时间段内、某个特定阶段中所产生的动态过程与状态。再次,尽管渴望实现绝对的交通安全,但这只是一个理想化的愿景,而事实却是没有哪一种交通方式可以做到百分之百的安全。此外,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环境各异,能够被公众认可的损失范围自然也就各不相同,因此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我们在此基础上设定的评价标准,以衡量道路交通系统的安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