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强制执行立案程序之后,法院将首次向
被执行人发送
书面形式的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这是为了要求被执行人就其自身的相关财产状况做出详细汇报。
紧接着,法院将启动网络查询程序进行调查,通过查阅被执行人名下的
工商登记资料、各类保险、证券情况、房产
居住权情况、
机动车驾驶状况以及民政部门所记录的登记信息等方面,同时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所有银行账户信息进行全面检索,一旦发现存在潜在资产,将会立即采取冻结及查封措施。
在此过程中,法院亦会尝试通过电话方式联系被执行人和申请人,邀请他们共同前往
执法机关执行。
若申请人同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提交
分期还款方案,使得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或是执行工作已经圆满完成;
抑或是被执行人无法承担还款义务,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采纳
拘留措施。
对于那些故意回避或有能力却拒绝履行职责的被执行人来说,他们面临的可能不仅仅是
民事责任,甚至可能因涉嫌
刑事犯罪而面临严厉
处罚。
在查明的各类资金信息之中,若存在银行存款余额,则上述款项皆可予以扣留;
若涉及房产、汽车,或是投资于股票证券等资产领域,均可依法进入拍卖流程以实现资产变现,进而用于
清偿债务。
倘若在调查过程中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踪迹,且在其名下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在未来发现
新证据或有财产出现之时,原告仍有权要求重新开启
执行程序,并且不受时效约束。《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