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在此种情况下,
当事人势必需要承受相应的
治安处罚。
首先是关于
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此类轻度损伤尚不足以构成
刑事范畴之内的
犯罪行为,因此不会承担
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相应的
行政责任(即实施治安处罚)以及可能存在的
民事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对于这类轻微的身体伤害事件,警方有权力进行调解协商,在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之后,可以撤销相关的法律惩处;
而若是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可能会面临罚款或者15天以下的
行政拘留。
其次涉及到对
拘留与罚款的具体措施:
一方面,警方有权对涉事双方予以治安处罚,这一决定应当由县市级公安局作出,并非由个人随意“提出”或“放弃”的情况。
另一方面,
拘留时间自五日起至十日止,若受侵害者为残疾人或是不满十四岁的
未成年人,
拘留期限则可以适当地延长至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最后是关于罚款的数额:
罚款金额最低可达二百元以上、最高可达五百元以下,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罚款数额还可以上升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范围内。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案人员来说,
处罚并不仅仅限于拘留或罚款中的某一项,也完全有可能呈现出兼而有之的形态,这就是所谓的“合并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