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在
离婚之后男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
抚养费用,那么女方单方面是无权私自更改孩子的姓氏。
关于其离婚双方并未进行充分协商或者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但其中一方仍然坚持更改子女姓名的情况,公安部门有权拒绝该申请的受理。
针对那些因为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真实情况,从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处理的一方
当事人,倘若另一方提出恢复原有孩子姓氏的请求并且离婚双方无法就此事达成协议,公安机构应当尊重受影响一方的立场,恢复其子女原先的姓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
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
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