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涉及
贪污受贿等相关
违法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在其身故后,其违法获取的所有财物都必须依法予以没收或退还
受害人,这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的。对于那些已经尽数查明为被告人
违法所得并应追缴或
责令退赔的财物,应当立即采取相应行动加以执行,而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物也应当在最短时间内归还给他们。此外,对于
违禁品以及被用作
犯罪场所的
当事人自己的物品,也都应该予以严格没收。有必要指出的是,无论被没收的财物还是
罚金,都必须如数上交给国家财政部门,严禁任何人擅自挪用或私自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