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农村宅基地上进行房屋建设时所需遵循的程序如下所示:
首先,建房者需认真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此表格需要经过村委机构的仔细审查和签署,并且要加盖公章作为确认;
其次,镇级政府将对这些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其初步审核结果;
然后,县级行政部门将进一步审查和批准这些申请;
最后,县级土地资源管理局将发放相应的许可证书,镇级政府将对此进行严格的检查,同时,建房者还需要向镇级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待通过后,镇级政府将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在此之后,建房者可以申请房地
产权利登记,并最终获得产权证明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