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缓刑考验期内再次
犯罪,并不自动构成
累犯。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必须
撤销原判缓刑,并对新的
犯罪行为进行定罪
量刑,将前一罪与后一罪判处的
刑罚依据相关法条的
数罪并罚原则作出最终处理决策。
所谓累犯,是指在接受过
刑事惩罚或经特赦之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再次触犯同类刑罚的犯罪分子。
在此,我们需要区分两种累犯类型:
一种是
一般累犯;
另一种则是
特殊累犯。
前者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已执行完毕或经过特赦,在相隔五年内再次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者;
后者则是指触犯特定刑罚并经行刑完毕或特赦,随后再次犯同种类刑罚犯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