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申请人):
法定
代表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号码:
乙方(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号码:
鉴于,乙方曾于[具体时间]在[地点1]遭受
人身损害,现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上述事实,本着平等、互谅、友爱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与相关规定,通过友好磋商,达成如下
赔偿协议:
第一条协议内容
甲方承诺承担乙方在[
纠纷发生地]人身损害所产生的合乎情理且必需的医药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具体金额]万元整,该费用由甲方认可的有效医院发票进行结算。
在此基础上,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之[具体天数内],额外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赔偿范围
本协议涉及的各项费用,皆为依法或依照双方合同约定之数额,包含但不仅限于
医疗费、
误工损失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此后可能发生的所有治疗费用、康复费、护理费以及
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所有费用。
第三条
权利义务在乙方收到上述款项之后,乙方对于甲方在全过程中所承担的所有权益均已得到切实保障,乙方再次明确表示不对甲方及任何相关人士、团体提出任何异议或留有余地。
与此同时,乙方亦恳请公安部门对甲方及其他相关方不再予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致使他们放弃向法庭提
起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结案声明
第五条协议效力
本协议共分叁份正本,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另将副本呈送公安机关备案。
自双方签字并加盖手印后即刻生效。
甲方(盖章/严章):
签署日期:
__
乙方(盖章/严章):
签署日期:
__《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