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项
犯罪均涉及到对他人的恶意设计和陷害,然而它们之间存在如下差异之处:
(1)前述罪行的实施者需满足特定的身份资格;
而后一种犯罪的实施者却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2)前者的行为通常发生在警方侦破案件或法庭审理过程之中;
而后者的行为却是在正式展开调查工作之前已经实施完成,同时也是启动调查程序的源头所在。
(3)前者主要通过制造
虚假证据、鉴定结果、笔录、翻译成果等方式进行;
至于后者,其手段则较为直接,即向相关机构恶意举报他人的不法行为。
(4)前者往往仅在某些对于案情具有重大影响的环节制造伪证;
相比之下,后者却无中生有地编纂了全然不同于实际情况的
犯罪事实。
(5)前者的动机可能存在两个方向:
既可能诱使他人背负不白之冤,也有可能暗中干预司法公正以
包庇罪犯的罪行;
但后者的唯一目标仅仅是借助
犯罪行为陷害他人,企图让清白无辜之人遭受不应有的
刑罚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
刑事追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
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