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违法的
土地征收行为,应由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局下达指令进行直接监管。
在面对因
公共利益需求而必须依法依规地实施不动产
物权或者动产物权的征收或征用过程中,务必
保证对被征收方予以公平且合理的
经济赔偿。
决不允许各类机构或个人有任何违背
法规,试图
贪污、私自挪用、公然分配、擅自截留乃至长期
拖欠征收补偿款等任意侵害公共权益的行为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