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拘留所的日常管理与监督任务交由公安机关负责。
拘留所,作为一个特定公安机关依法设立的短期拘禁和留置场所,其关押的对象主要有两种:
首先就是因涉嫌触犯
刑法而受到了
刑事拘留的人员;
其次则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为了防范潜在的
违法犯罪行为而暂时解除人身自由的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
而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在紧急且必要的情形下采取的一种合法的、强制性的手段,以约束并控制具有现行犯或重大
犯罪嫌疑的人员的
人身自由权。《拘留所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