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务的
刑事诉讼环节中,关于
赃物赃款之退还的决策,应依据
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遵循以下程序原则:
即决定返还
非法所得或赃物的案件,应由谁负责
调查取证,便由该机构将退还的财物交还给原本的所属方。
例如若案件正在公安部门进行调查阶段,那么这些物品便应归还至公安机关;
倘若此案已经转交给检察机关负责侦办或者
审查起诉,那么赃物则应返还到检察院;
若案件已进入到法院审判的阶段,那么,相应的赃物便应该移交回法院。
至于如何实现这一过程,既可通过
犯罪嫌疑人自身的积极配合,亦可请求其
直系亲属协助退回所涉款项及物品。
《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