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夫不幸离世之后,其丧失亲权的孩子的
监护人职务便自然地落到了其尚在人世的母亲身上。依据我国家相关法律之规定,父母乃是未成年子女法定的
监护使者。当
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因故过世或失去其监护资格后,就应当按照以下顺序逐一考虑并任命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各类人员以接任这一责任重担:(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尊长;(二)同胞兄弟姐妹共同分担;(三)以及其他自愿接受此职且经过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机关同意认可的个人或团体。《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